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聚焦中化

品牌要靠自己打造--“中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12-08     来源:
视力保护色: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12-7

。。 开栏的话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成为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他们审理的很多案件都成为经典。尽管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他们所作出的判决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和实务操作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从本期开始,本报特设“北京十大IP案系列扫描”栏目,采撷近1年来,北京市法院审结的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并加以评点,以飨读者。

。。案情回放

。。原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成立于1950年,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开始使用“中化”作为其简称。1998年起,中化公司先后注册了3个“中化”组合商标,分别被核准使用于化工原料、化工试剂;工业用染料、釉料;广告服务、商业信息服务。2002年,“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公司)和被告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化公司)分别成立于2000年和2002年,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该网站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中国化工网还被简称为“中化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化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组合商标中包含有“中化”字样。浙江中化公司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主要为化工企业提供信息产品服务,中国化工网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浙江中化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与中化公司有某种关系,构成对中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中化公司3个商标中均含有“中化”文字,且已持续宣传并使用十余年,在国际、国内化工行业被普遍知晓并有着良好声誉。浙江中化公司与上海中化公司两企业均以“中化”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两企业的经营活动均属于化工领域,均与化工产品或其信息服务有关,所针对的消费者也均是化工企业。两企业将“中化”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企业与中化有某种关联联系,并且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浙江中化公司、被告上海中化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中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记者点评

。。当今社会,商标及品牌,已经成为企业纵横商海的“名片”。企业纷纷用包括广告宣传、注册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等手段来打造和保护自己的“名片”,成功地让自己的“名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他们的成功是努力和付出的结果。但是总有一些企业,想走捷径,通过“傍名牌”、“搭便车”来快速打出自己的“名片”,该案中的两被告就是这样。市场竞争需要公平诚信,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就是要打造一个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确违法悖理,通过司法途径也的确能够对这种侵权行为加以制止。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权利人也应当采取更有效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患于未然。

。。
友情链接